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