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频率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向社会公布统计资料,并对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已公布的统计资料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说明调整或者修改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