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专利技术在本地的运用和产业化,对拥有自主专利权的科技项目优先在科技计划中立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