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二章 专利创造第十二条已废止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