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