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

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税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