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迁移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五年以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