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依法征占用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和养护,并给原古树名木的所有者以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