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