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生态交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