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建设生态交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