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州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符合生态要求的工业项目,承接产业转移,调整产业结构。不得引进和承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技术。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