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原型藏羊品种资源保护与种羊生产、经营、引进、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高原型藏羊的保护工作。县、乡畜牧兽医站进行高原型藏羊的本品种选育、种羊生产、经营管理等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