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