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种区域布局规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高原型藏羊本品种选育和技术推广,负责申报高原型藏羊选育项目,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管,对选育和保护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