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第三章 预防制度与措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与本人或者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依法回避。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知悉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办事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依法要求其回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