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预警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审批行为,及时开展效能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