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