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