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