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