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第十四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护岸以及闸坝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行安全。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清淤。疏浚河道应当按照要求堆放清理出来的砂石、淤泥,禁止阻碍河道行洪。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