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维护第十一条已修改流域面积5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5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20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