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流域面积5千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堤防护堤地迎水面一般不得少于50米,背水面一般不得少于20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