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