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价格调节基金应用于扶持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的生产及市场价格的调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监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