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书应当列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