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