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