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