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