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进行抢修:

(一)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八小时内;

(二)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二十四小时内;

(三)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七十二小时内。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