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供热价格浮动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计费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