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执行市人民政府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决定的;(二)间歇供热、低温运行,造成用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三)未按规定处置投诉、测温、给用户退费的;(四)发生供热设备设施故障抢修不及时的;(五)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六)其他损害用户的行为。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