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