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三条有效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可以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一)停热超过十二小时以上,对用户不予退费的;(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费的;(三)弃烧、弃管的;(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或者中途停热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