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治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依法取缔邪教组织。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