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灾害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廉租房保障、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

自治县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鳏寡老人、残疾人、特困老人和孤儿给予照顾。

自治县对累计任职达到一定年限或达到规定年龄的村(居)委会主要干部,以及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会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资金、政策等方面的照顾。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法律援助补贴专款。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