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自治县加强植被、水域、自然景观的保护,重点加大旅游景区和境内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一切行为。在库区、矿山开发区开展污染治理、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等所需经费,开发者应当投入。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珍稀动物和植物资源,依法打击偷猎偷渔和乱砍滥伐,建立生态农业适量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