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第八十五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或者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