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