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方案,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前可以召开执法检查动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并报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