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组成员,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