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