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七月底以前,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提请本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