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决议规定的内容,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执行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