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已修改报告机关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事先由其办事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