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