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坝顶、堤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