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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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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坝顶、堤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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