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行,发挥综合效益。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调度运用,不得影响所辖范围外的其他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在汛期,水库、闸坝及其他与防洪有关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调度运用。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