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有关法律规定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