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六)其他损坏、污染路面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