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或在路面上焚烧秸杆;(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六)其他损坏、污染路面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