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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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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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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