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采摘红树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